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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合作社印发《派出社有股权代表 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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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社有出资人派出社有股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权履职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稳妥推进社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实际行动深化落实巡视整改任务,市供销合作社近日在系统总结梳理相关政策和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派出社有股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渝供发〔2020〕3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派出社有股权代表的产生、职责、管理、考核和奖惩等予以规范,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社有企业深化改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对社有股权代表的任职条件、职责内容、履职程序和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社有股权代表应依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尽职履责,保证社有出资人决策在企业的实施,维护社有出资人在企业的权益,对社有出资人负责。《办法》同时明确社有股权代表履职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社有出资人对其予以处理;社有股权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社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渝供发〔2020〕19号)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对社有出资人的相应有关工作也予以明确,规定社有出资人与合作方议定公司章程及协议,应充分考虑涉及派出社有股权代表事项;规定社有出资人应按照“谁派出、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派出社有股权代表的日常管理;规定社有出资人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股权代表的运行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社有股权代表在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主要业绩与问题等方面的日常、年度和任期考核;规定社有出资人派出社有股权代表名单及相关管理情况应于规定时限报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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