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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16〕99号

 

市供销总社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绿色通行证”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发挥好供销系统“绿色通行证”的作用,市供销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供销社系统

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市供销总社所属涉农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使用“绿色通行证”车辆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涉及国计民生特殊行业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理“绿色通行证”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市供销总社所属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从事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的轻型货车。

第三条 办理“绿色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申请办理“绿色通行证”车辆基础信息(含使用性质、配送种类、办证种类)及有关资料,向市供销总社提出报告(未加入协会的直接向市供销总社报告),经市供销总社审核通过后,函告市公安交巡警总队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对次年继续从事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轻型货车,必须进行年度审核换证,由相关行业协会向市供销总社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加入协会的直接向市供销总社提供),经市供销总社审核同意,方可向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更换年度通行证。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绿色通行证”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1月、6月分两次办理。年度审核换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六条 对发生车辆转移登记或次年不再从事本行业运输的车辆;对在通行证有效期内,车辆违法记录累计12分;对发生一般(含)以上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含)以上,次年取消办理“绿色通行证”资格。

第七条 “绿色通行证”禁行时间和禁行线路,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应遵章守法,文明出行,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相关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绿色通行证”的名义,从事非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以及空车出租谋取利益。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停止、经营转向或企业注销,不再从事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绿色通行证”的使用,并及时交回“绿色通行证”。

第十一条 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不按重庆市涉及国计民生特殊行业货运车辆通行证使用要求,从事非法运输谋取利益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渝供发 〔2016〕99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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