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受理信访事项温馨提示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供销系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部门做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投诉;
(六)依法应当由本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一)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1.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3.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1. 对建议、批评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研究、论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2. 对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3.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向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核实情况、调取证据,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原处理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复查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处理、复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处理或复查意见书。
(四)行政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
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
三、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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