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信用社(农商行),它们是服务“三农”、助力新农村建设的三大主体。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亲自部署和推动的重大改革举措。我市“三社”融合发展工作是中央推动“三位一体”改革在重庆的延续和深化,市委、市政府将“三社”融合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2018年2月,重庆市委书记陈敏尔在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动员会上指出,推进供销合作社、信用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社”完善功能、相互支持、融合发展,以“三社”促“三农”。2018年11月,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定出台《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委办发〔2018〕67号。2019年,重庆市委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扎实推动‘三社’融合发展”作为深入推进新一轮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2月,重庆召开“三社”融合发展动员部署大会,标志着全市“三社”融合发展正式起步。2019年在全市选择了360个“三社”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打造,2019年—2020年市财政累计安排财政专项资金1.79亿元支持“三社”融合发展。通过近三年的试点示范、培育典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更加规范、农民组织化程度得到了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逐步增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但是基层调研发现,目前“三社”融合发展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存在一定不足。
1.农民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一是“空壳社”“ 挂牌社”较为突出。根据合川区2019年开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数据显示,全区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725家,清理注销了“空壳社”28家,占4 %,年末农民合作社总数为697家。有的既是农业公司,又是农民合作社,存在“挂牌社”212家(其中:分社75家),占30%;正常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占70%。二是内部管理不规范。“三会”制度落实不够好,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2. 农民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2020年全区有759家农民合作社,其中:市级示范社39家,区级37家,国家级示范社6家。
3. 农民合作社资产不具有合法性。农村土地上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合法性没有得到认可,导致无法形成有效抵押物。
4. 农民合作社产品品牌建设不够。
二、基层供销社服务能力不强。
一是基层职能不明确。中发[2015]11号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而实际是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无供销工作的职能职责。二是“两社”融合不紧密,基层供销社与农民合作社关系不够紧密,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能力弱,基础不牢不实。刚刚恢复重建的基层供销社“无人、无钱、无阵地”的“三无”现象较为突出。三是业务拓展难度大。基层供销社受经营管理人才匮乏的制约,通过市场手段拓展经营业务的能力弱,参与市场竞争水平不高,意识不强。
三、信用社支持农民合作社融资力度小,融资成本高
一是信用社没有专业对接“三社”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按照传统行业的信贷政策,农民合作社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资产。 二是农民合作社融资占比小,2018年至2020年,合川区各大银行渉农融资2059983.55万元,为农民合作社融资金额分别为2018年950万元,占014%;2019年471万,占0.07%;2020年505万元,占0.07%。
在金融机构支持少的情况下,2015年重庆供销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工作,通过市供销合作总社的直属企业“农信公司”、“ 交易中心”为农民合作社融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融资成本。以合川区供销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民合作社融资为例,综合利率达10%,合作社财务成本居高不下。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力度。支持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帮助农民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通过农村电商平台等多种销售渠道,把合作社的农副产品推向大型农贸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增加销售收入,增强合作社实力。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土地上的构建筑物进行确权,形成有效抵押物。
二是支持基层供销社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增设供销工作编制,明确供销职能职责。市级层面加大对供销基层组织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尤其是在实施渉农项目、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予以实质性的政策支持,增强基层供销社服务“三农”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供销系统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尤其是经营管理方面人才。
三是信用社要加大创新力度,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信用社尽快出台对接“三社”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级差授信”模式,适度降低农民合作社融资门槛。在用地等相关政策制定上,破解农民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资产抵押融资的问题。对经营状况良好,带动效应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农民合作社,引导担保、保险参与“三社”融合发展,建立农民合作社融资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