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经涪陵区政府审定同意,区供销合作社、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涪陵银保监分局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涪陵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涪陵委办发〔2019〕44号)要求,为加快完善服务“三农”发展的金融体系,进一步增强涉农金融服务力量,有效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受区政府委派,区供销合作社牵头调研并起草制定《涪陵区“三融贷”管理办法》,夯实“三社”融合发展金融支撑,促进全区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办法》规定,贷款服务对象为全区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以及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业企业,由金融机构(重庆农商行涪陵分行)向贷款主体发放贷款,以政府提供专项资金即融资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授权区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三融贷”运营工作。该项贷款服务重点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比例不低于贷款总额的60%,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可采取保证、抵(质)押、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方式。贷款额度最高可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最长3年。《办法》明确,由区财政筹资建立“三融贷”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风险补偿金3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200万元,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金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当前可发放的“三融贷”贷款余额为3000万元。同时,《办法》对贷款贴息、业务办理、风险补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三融贷”风险可控、行稳致远,切实惠及广大农村经营主体,增强推进“三社”融合发展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力。